102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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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2)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同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2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3)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期限,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2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2年地價稅之義務。102年地價稅係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2年重新規定地價之公告地價計徵,基本稅率為10‰;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全戶戶籍遷出等),納稅義務人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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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