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被移送執行不划算.執行必要費用負擔大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被移送執行不划算.執行必要費用負擔大

(臺中訊)您知道嗎?欠稅被移送執行除了要繳清滯欠的本稅、滯納金等外,還可能要多負擔很多執行必要費用,其實是很不划算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等,增加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拍賣不動產為例,執行機關核發催繳通知逾期後,依個案需要再函告義務人指界、查封、鑑價其名下不動產,其執行必要費用即已陸續發生,只是由移案機關先代為繳納上揭費用。例如以一筆土地指界費用約400元,鑑價費用約2000元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測量費用約4000元,即使納稅義務人隨後繳納稅款而不需進行拍賣程序,惟對於已發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尚包括有登報費用及資料查詢費用數百至數千元不等,因而增加執行必要費用的負擔,可謂損失甚大。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的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否則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請於期限內儘速至超商或執行分署繳納,才能免除負擔後續的執行必要費用。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