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後,仍可於繳納截止日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後,仍可於繳納截止日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有民眾來電詢問,已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是否可以再申請改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稅捐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指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10%,而一般用地稅率需根據土地漲價幅度適用不同稅率,其稅率級距為20%至40%之間,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雖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得於繳納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符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才能享受節稅的優惠。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