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自9月15日起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進行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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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自9月15日起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進行清查作業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准重購退稅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逃漏土地增值稅,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展開102年度例行性清查工作,期間係自9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期一個半月。 稅務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是核准重購退稅後,在新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可以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移該地未實際作自住使用,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皆會被追繳。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疑義或需進一步了解,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j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5號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