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登記之工廠無減半計課房屋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依法登記之工廠無減半計課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訊) 公司於編定工業用地新建第二廠,在該廠內之廠房,尚未全部興建完成,無法申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下,其已興建完成之廠房,可否減半計課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而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因此,公司興建之第二廠,因部分廠房興建延誤,致經濟部尚未核准工廠登記,該廠內已興建完成之廠房,尚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您的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均應在建造完成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