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不同方式稅負不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移轉,不同方式稅負不同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明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得按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且以一次為限。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其自用住宅用地係以贈與方式移轉,為何稅負不同?該局表示,土地移轉除出售與贈與二種方式以外,尚有其他很多方式,但法令明文規定,只有「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才可申請適用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於訂約時,應注意買賣和贈與等其他方式之分別,慎選節稅方式。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聯絡人:張郁翎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01

更新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