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評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贈與土地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評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該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漲價幅度自然較大,須適用較高稅率,由此可見,夫妻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稅負反而更重。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