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2)年7月起,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今(102)年7月起,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外也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02年9月1日解散,甲公司最遲應於102年10月16日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至於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則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不過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更新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