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竣戶籍登記之自住用地如未申請仍不適用優惠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竣戶籍登記之自住用地如未申請仍不適用優惠

(苗栗訊)近來有民眾來電洽詢住了幾十年的土地也辦竣戶籍登記,為何仍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質疑政府搶錢,希望稅務局能夠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減輕稅負。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要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了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外,必須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以前,今年適逢假日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如果超過9月23日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103年方可適用!當然,都沒有提出申請,就會喪失權益,不得適用優惠稅率了! 該局表示,雖然當事人主張實際自住並已辦竣戶籍登記,但未在9月23日提出申請核准,就無法改變原來的處分;同時也特別籲請民眾留意相關資訊,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該局均會透過各電子媒體、報章雜誌或各類活動加強宣導,提醒民眾重視自身權益,千萬不可等到收到稅單再來主張,造成困擾。再次提醒您!凡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未申請核准者,記得一定要在9月23日前申請核准,才不會喪失您的權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聯絡人:張郁翎     電話:334016  

更新日期:201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