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原申請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原申請事項變動時,如娛樂設備數量等,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稅務局提醒代徵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違反規定之代徵人,將裁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代徵人特別注意,不要因一時疏忽而遭受無謂損失。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
更新日期:201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