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房屋移轉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撤銷契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撤銷房屋移轉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撤銷契稅

  有民眾詢問,買賣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後,因買賣雙方契約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可否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經辦理契?申報後,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共同提出申請,如有爭議時,需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才可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同時表示,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應檢附買賣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原核發契稅繳款書等證明文件,也要注意撤銷申請書所蓋印章,應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已申報契稅買賣契約不成立時,記得要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否則契稅未經註銷,會因欠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如果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37-331900分機516 洽詢

更新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