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或診所看診時,所開立的植牙費、假牙裝置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而自費金額達250元以上時,即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需處5倍至15倍之罰鍰。至於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表示,如果醫療院所之應稅憑證甚多,為避免貼用印花稅票之不便及因漏貼或漏銷而受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由立據人於收據上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章,另應於單月15日前,將前2個月應稅憑證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亦可透過該局網站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辦理帳號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於申報期間以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並自行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更新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