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移轉其中部分供縣道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用證明書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移轉其中部分供縣道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用證明書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農企字第0900102896號函規定,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應屬農業用地之範圍,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適用。惟依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則仍不在適用之列。所以,民眾所有非都市農業用地有部分供縣道使用,於移轉時,因該部分土地農業主管機關無法核發農用證明書,致須繳納土地增值税。惟經本縣向財政部賦稅署請示後,業於102年9月9日臺稅財產字第10204649160號函釋,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7月23日修正發布施行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者,農業主管機關已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相關爭議已可獲解決。 該局提醒民眾,符合上開規定之農業用地移轉時,請記得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至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