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即使未辦保存登記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物即使未辦保存登記仍應報繳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須俟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得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 該局同時表示,如民眾有稅務相關問題或有契稅方面之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或撥總機電話:8226121轉138財產稅科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