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小吃店附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小吃店附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須課徵娛樂稅

     (苗栗訊)餐飲小吃店為了增加營業收入,常會在店內擺設投幣式卡拉OK設備,以一首歌收費10元或免費提供客人歡唱;業者往往忽略,提供卡拉OK設備供人使用是屬娛樂稅法所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必須課徵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籲請餐飲小吃店負責人注意,店內若有擺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不論是否收費,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及竹南分局查詢。查詢電話稅務局: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

更新日期:20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