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期間係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徵收期間係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款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惟如有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期間之原因者,則該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期間可予扣除,即不算入徵收期間內。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有關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包括下列兩種情況,第一種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捐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複查者,第二種為已依法申請複查案件,納稅義務人對複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或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收之稅捐未於徵收期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第3項規定「依第39條暫緩移送法院(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1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另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填發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應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意旨,認屬已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貼心的表示:如納稅人對徵收期間及其他地方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