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建設公司臨時搭建之樣品屋仍應申報設籍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申報設籍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予課稅。該分局特別指出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