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之不動產應自行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內之不動產應自行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若納稅人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並且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以免經查獲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 100

更新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