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呼籲民眾:凡土地符合以下條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無供營業。﹙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請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超過9月22日以後申請的,則自申請的次年才可適用。為避免屆時忘記申請而喪失權益,該局特別提醒鄉親隨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