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經出售並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事後買賣雙方「解除」原訂契約,將土地返還與原出售人,還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向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詢問,其所有土地已經出售並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事後買賣雙方「解除」原訂契約,將土地返還與原出售人,還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嗎?
 該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所以,此類案件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呼籲民眾從事財產移轉應審慎,以免事後徒增租稅負擔。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局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