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該局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的情形,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大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容易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 年,不要在該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