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承攬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承攬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完稅方式,除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並依規定銷花外,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亦可至該局或縣轄各鄉鎮市公所申請開立或利用網路申報方式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完稅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以完成納稅手續。 該局強調,印花稅的稅率不高,但如經查獲有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您如有印花稅或印花稅網路申報之相關問題,歡迎電洽05-3620909轉711分機或05-2260505轉132分機詢問,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