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有任何疑問,可電洽05-3620909轉711分機或05-2260505轉132分機詢問,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