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一次出售,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一次出售,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合計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以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所稱「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期應相同外,並且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才可以視為一次出售。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