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用途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用途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得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退稅後立即將另購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對於新購的自用住宅用地,仍有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作非住家用途的限制,否則將依法補繳退稅款。此外,稅務局每年也將定期辦理清查,特別呼籲民眾關心自身權益,於管制期限內不要忽略上述限制規定。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