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所開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執行業務者所開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記帳業者等執行業務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表示,一般購物、消費收到營利事業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貼用印花稅票。而執行業務者所獲得之報酬,因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其所開立收據不具前述營業發票性質,仍應按金額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銷花,若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而未依規定銷花者,則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籲請自行檢視相關憑證,有無未(漏)貼印花稅票或未依規定銷花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仍需按應補徵稅額加計利息。 您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

更新日期:201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