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者,使用公共道路查獲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者,使用公共道路查獲會被處罰鍰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您的愛車是否均已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為維護租稅公平,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持續加強辦理車輛檢查工作,該項檢查工作,除102年10月1日起已於縣內重要交通路口架設錄影機,對行駛中車輛運用車牌辨識系統逐一清查車輛繳稅或牌照註銷情形外,並由稽查人員不定時不定點在本縣各交通要道加強查緝,如查有欠稅或已報停、繳銷及註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指出,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該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納;另車輛號牌如經註銷而欲繼續使用者,請先至監理機關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後,才能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242~246查詢。

更新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