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免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不管是已辦保存登記或未辦保存登記,均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移轉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者,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沒有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是以不論其為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移轉,均無須至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故雙方當事人所書立之移轉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您如對契稅、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

更新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