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繳款書送達後,可否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繳款書送達後,可否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如設有管理人則由管理人負繳納地價稅義務;如未設有管理人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而102年地價稅繳款書除向共有人其中1人送達外,並向全體共有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如部分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經稅務局查明,係由法律或契約訂有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准就申請人潛在應有部分分單繳納。該局指出,若繳款書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因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所分單繳款書之限繳日期就不再延期。另外提醒民眾,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負連帶責任,所以部分共有人雖然申請分單繳納,對於其餘未繳納地價稅仍負有連帶責任。 聯絡人:張郁翎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01

更新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