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隨意提供證件予他人以其名義購買車輛及登記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勿隨意提供證件予他人以其名義購買車輛及登記

(苗栗訊)經常有欠稅或逾期未驗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於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被罰後,車主陳訴他並無該違規車輛。經詢問之後才知是出借證件供人購買該輛車,並至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所有人為課徵對象。少部分人貪圖一時利益或認為朋友互相幫助無所謂,因而同意出借證件以其名義購買車輛及辦理登記,殊不知只要該車發生欠稅或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該局依規定以車輛登記之所有人為補稅及處罰之對象,鄉親不可不慎!      稅務局再次提醒您,切勿隨意提供證件予他人購買車輛及登記,以免事後發生欠稅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被補稅及裁處罰鍰時,損失慘重,得不償失。      聯絡人:陳文秀      聯絡電話:037-331900轉615 

更新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