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雖有居住事實惟遷出戶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雖有居住事實惟遷出戶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經常為了工作或子女就學等需要,而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經稅務局清查時發現原址早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追補多年差額地價稅款,民眾大多無法接受並向稅務局申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亦即土地所有權人雖實際居住於該地,但如有戶籍遷出或無人設籍情事,仍不符上述規定,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法補徵應納地價稅差額。      該局提醒民眾,辦竣戶籍登記是認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如果您的土地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有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情形,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主動向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查獲遭補稅並處罰。事後若戶籍再遷回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聯絡人:曹素雲   電話:472215分機204

更新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