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贈農地,可選擇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互贈農地,可選擇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農地,如該農地作農業使用,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選擇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夫妻相互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上開兩種規定時,可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選擇適用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選擇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會將核准地號等資料通報農業單位列管,受贈的農地,須依規定,繼續作農業使用。受贈農地的一方在其持有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聯絡人:阮淑玲 聯絡電話:〈037〉472215轉208

更新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