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仍可請求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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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仍可請求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中區國稅局指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者,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對納稅義務人造成不能回復之損害,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810858591號函釋,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仍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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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徵收科洪結女,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8333,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更新日期: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