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期間之限制出境對象已明確化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清算期間之限制出境對象已明確化

〈苗栗訊〉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於清算期間,由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除該清算人為公司清算前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外,皆免予限制出境。 稅務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繳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將會被限制出境。財政部對清算公司應被限制出境對象爭議已作成明確的規定,如公司已進行清算,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清算人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派者,免予限制出境。不過該法院選派清算人在公司清算前,曾實際負責公司業務者,則仍應限制該清算人出境,並不納入本次放寛免限制出境範圍內。    聯絡人:周淑美 聯絡電話:037-331900轉832

更新日期: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