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自由業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如文具店、餐飲店收據等,免再貼用印花稅票;由於執行業務者所獲報酬需報繳綜合所得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其所開立之收據並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