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不用,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舊車不用,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車主請注意!您是否有老舊或毀損即將報廢的車輛呢?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否則視為繼續使用,仍然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常接獲民眾反映,車輛已經老舊或毀損未使用,為何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請記得攜帶身分證、印章、車牌、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才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 最近該局發現許多汽車,未依行車執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車輛,超過6個月仍未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本稅外,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車輛忘記檢驗而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者,亦請儘快至監理機關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繳稅,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受罰。

更新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