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陳先生電話詢問,出售的土地是太太的名義,再用先生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因此,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購買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進一步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是以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民眾如有任何關於土地增值稅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