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同時出售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則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同時出售」,係指除了訂定契約日期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才可視為1次出售。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同時出售不同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之自用住宅用地,應就近向任一筆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則現值申報日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申報人毋庸分別向各出售土地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地方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175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