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網球場等公立運動場館,係委外經營,所收取回饋金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是否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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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網球場等公立運動場館,係委外經營,所收取回饋金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是否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土地及地上所設網球場等公立運動場館,如委外經營,所收取回饋金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是否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財政部已有發布函釋。   依財政部97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規定,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免原則,係以前揭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應無上述法條之適用。                             聯絡人及電話:土地稅科洪英綜           (037)331900-312

更新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