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有查調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雖有查調所得,惟如以人工書寫或採二碼條碼方式而非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無免罰規定之適用,仍應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配偶薪資所得36萬元,被補稅並處罰鍰。A君主張至國稅局查調所得清單未列有該筆所得,致漏報該筆所得,實非故意,請准予免罰。該局以A君雖有至國稅局查調所得,惟係以人工書寫方式申報,而非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與免罰規定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符合下列情形,免予處罰:
(一)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
(二)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始有免罰適用;並請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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