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等活動均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之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     該局指出,學生團體既非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其在校園內辦理有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自應依法報繳娛樂稅。您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可撥電話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