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時價規定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依該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以下簡稱97年令)規定,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時價以可處分日之「收盤價」估定,俾就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部分,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依該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以下簡稱99年令)規定,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時價以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估定,俾據以計算員工之薪資所得。該2部令並未針對初次上市或上櫃前5個交易(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股票,特別規範,於實務適用發生疑義,爰就該類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時價估定,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鑑於興櫃股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該部前以上開99年令規定,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其標的股票屬興櫃股票者,時價按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
  又初次上市及上櫃股票,其前5個交易(營業)日成交價格亦與興櫃股票相同,均無升降幅度限制,為期客觀反映標的股票時價,該部爰參酌前述興櫃股票之估定原則,於本(28)日補充核釋,適用該部97年令及99年令規定時,如標的股票為初次上市及上櫃前5個交易(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股票,其時價由可處分日及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改為「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
  另為一致規定,該部97年令有關興櫃股票之時價,亦改按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至該部97年令原以可處分日之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興櫃股票每股淨值,估定每股時價之規定,自本次修正規定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按標的股票可處分日及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時價之規定,自發佈日以後發生之案件,不論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至於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亦得據以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