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報酬出具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執行業務報酬出具收據應貼印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例如:土地專業代理人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所開之銀錢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該局進一步指出,常有自由執業者收取報酬而忘記開立銀錢收據及貼印花稅票受罰,依印花稅法之規定應貼花而未貼或貼花未銷花或撕下重覆使用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及第24條分別處罰1至5倍或5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本局申請大額總繳也就是開立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免除逐一貼花的麻煩。民眾如對印花稅之申報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