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不動產契據課徵範圍,係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使該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事實上已作買賣而移轉於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即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故所書立契據是免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