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書立之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書立之收據應貼花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由立據人於收據上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章,另應於單月17日前,將前2個月應稅憑證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既省時又方便。

更新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