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向貸款人收取之手續費之收據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金融機構向貸款人收取之手續費之收據應課徵印花稅!

金融機構向購屋貸款之貸款人額外收取手續費所書立之憑證應按銀錢收據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但如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則不包括在內。前開營業性質之統一發票及銀錢收據印花稅因已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故不再重複課徵印花稅,惟金融業其專屬本業所開立之收據印花稅並未併目前實施之新制營業稅課徵,故該部分所書立之收據仍應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而金融機構向購屋貸款之貸款人額外收取開辦費(手續費)亦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故其收取手續費所掣給之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特別提醒金融機構,如有收取前開手續費時,務必請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未按規定貼用經查獲時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之罰鍰!

更新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