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所以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有所得,應記得於交付尾款日期或出售預售屋換約日所屬之年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忘了申報,應儘速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轉8223)

更新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