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海外所得須併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99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是指臺灣和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包括在海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的所得,都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20%基本稅額。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1)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3)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以及(4)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的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 該局舉例,A君全戶海外所得15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及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100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加總的基本所得額為550萬元,因小於600萬元,海外所得不用申報亦不用課稅;B君全戶海外所得600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800萬元,將基本所得額800萬元扣除600萬元,再乘上20%稅率後40萬元就是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一般所得稅額是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後的餘額。當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納稅義務人應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