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應申報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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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應申報清算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舉例進一步說明,假設甲公司101年3月申請解散登記,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結清時,本金尚有結餘500萬餘元及利息15萬餘元,甲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應將其累積餘額515萬餘元轉作清算所得一併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基金用於支付勞工或職工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係屬該事業所有,其累積餘額在申報清算所得時,應轉作清算所得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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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102

更新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