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遞延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遞延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利息借款,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甲公司購入A土地,與營業無關,非屬固定資產,其相關之利息支出1,000萬餘元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之減項,核定利息支出5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將A土地免費供乙君養殖魚類,並作為該公司研究魚類飼料品質之試養場地,A土地並非閒置資產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以高價購入A土地專供營業研究使用,衡諸常情,應有縝密之研究計畫及專業研究人員,從事養殖研究,惟據證人乙君證稱,A土地魚池係由伊管理,魚生病時,係由伊自行送水產試驗所檢驗,並非由甲公司人員處理云云,此種疏於溝通之研究團隊,實屬罕見;又甲公司提出養殖評估報告,內容實乏說服力,此評估報告,實難憑採,甲公司主張購入A土地係專供飼料研究之營業使用,自不可採,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入之土地,如無實質供營業使用,即屬非固定資產之土地,該購地借款之利息支出應屬遞延費用,不得以費用列支,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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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2-1703

更新日期:2013/12/09